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08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各类教师资格的应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必须到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今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仍按中学(含中专)和小学(含幼儿园)两个层次,采用省里统一命题制卷,市州负责组考和评分的形式进行。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于2008年2月18日至2月22日,到本人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考手续。具体考试内容及时间安排为:
3月22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22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今年仍参加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必须按我厅制定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2〕9号)的要求和先培训后测试的原则,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非师范毕业申请人员(高中及以下各类教师资格)相应层次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或培训和实习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和依法接受委托的本科院校,要按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请人员的测试工作。经批准成立测评专家组的高职、高专学校,在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校拟聘任教申请人员的测试工作。未获批准的其他高等学校拟聘任教申请人员的测试工作,由我厅就近委托具备测试资格的高等学校承担。
三、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到由相应的教师资
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其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拟聘学校统一组织到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承担体检的医院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受检人员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认真做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如实给予鉴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通过查档案、问情况、观品行等方式,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进行认真审核,切实把好申请人员思想品行关。
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应根据当前用人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掌握申请人员的相关情况,认真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将弄虚作假的行为杜绝在源头,确保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时间:
4月15日-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10月15日-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教师资格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每个申请人员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均应依序装订成册报送。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理申请对象为高等学校拟聘任教人员,由学校携上述材料及学校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和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上报的数据统一到我厅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日程安排见附件)。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拟聘任教申请人员提出拟认定意见后,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教师资格认定的系统数据于4月28日—30日报我厅核准。
六、教育部拟从今年起启用新的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和录入系统,我厅将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组织使用新系统的专门培训,届时应按新的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和录入系统进行申请受理和资格认定工作,有关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七、教师资格认定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一项行政许可工作,所有与教师资格相关的培训、考试和认定工作,都必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依规对教师资格培训、考试和认定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表格下载网址:http://teacher.hnedu.cn/index.jsp(湖南教师网)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受理申请和核准日程安排表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受理申请和核准日程安排表
日 期 |
单 位 |
4月15日 |
长沙地区高校 |
4月16日 |
4月17日 |
湘潭地区高校 |
永州地区高校 |
4月18日 |
株洲地区高校 |
张家界地区高校 |
4月21日 |
衡阳地区高校 |
4月22日 |
娄底地区高校 |
常德地区高校 |
4月23日 |
岳阳地区高校 |
自治州地区高校 |
4月24日 |
郴州地区高校 |
怀化地区高校 |
4月25日 |
邵阳地区高校 |
益阳地区高校 |
4月28日—30日 |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